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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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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4  浏览次数:473
核心提示:内容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内容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办法》还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流程、相关审核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财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竣工决算审批部门应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工程结算资料,逐级上报审批部门申请工程结算审核。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逐级上报的工程结算审核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财务决算资料,逐级上报审批部门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逐级上报的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需出具完整的审核报告、项目管理建议书及审核表(附件1)。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后,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管理建议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审核报告编制或调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逐级上报审批部门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立项批复、开工批复、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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