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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修订完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及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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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5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142
核心提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镇普遍绿化水平,推动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活动深入开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新的《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    记者了解到,新标准从申报单位的组织领导、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设施维护等几个方面统一了要求,分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镇普遍绿化水平,推动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活动深入开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新的《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  

  记者了解到,新标准从申报单位的组织领导、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设施维护等几个方面统一了要求,分项进行赋分,并明确提出:新建居住区绿地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5% ,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30%以上。  

  在审查程序方面,新标准的申报范围涵盖全省各市、县、镇行政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园林式单位申报条件的占地面积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和建制镇5千平方米以上(山区3千平方米以上);园林式居住区的占地面积城市5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和建制镇1.5万平方米以上(山区1万平方米以上)。此外,申报条件还包括:绿化工程竣工三年以上且绿化成效显著、或已获得设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称号的单位和居住区。  

  新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动态管理”做出了特别的强调。各(设区)市每3年对本行政区所有命名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或通报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园林绿化维护管理水平下降,或出现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成果行为的单位和居住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称号;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称号。  

  据了解,这一举措将积极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内涵,进一步加大城市绿色图章建设力度。(马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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