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步行街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各城市对步行街的管理一般分两种情况:全天供步行者通行或在限定时间内(例如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7时)通行;对于车辆的通行,一般在供步行者通行的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但准许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等特种车辆通行,有的城市还准许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车辆的的通行。在城市商业区的步行街,亦称为商业步行街。
55.快速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快速交通工具的总称。通常可按每小时是否超过3万人次,分为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中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
56.城市给水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城市给水工程是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57.城市排水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城市排水工程是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入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58.排洪(沟)渠
用于收集和排除截洪(沟)渠的山洪及道路下雨水渠的城市地面雨水。是城市排除洪、雨水的主干渠。我市规定渠宽5米以上的渠道不得加盖;经批准加盖的,主要用作绿化、园林建设,不得在加盖面上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59.截洪(沟)渠
用于截流沿山坡而下的山洪,避免山下用地遭受山洪的冲击和水浸。一般位于排洪(沟)渠上游。
60.道路预留沟
为避免破坏已建道路而预留的管线暗沟。一般在24米以上路幅道路、每间隔200米及交叉口处设置。
61.用水定额
以不同的用水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制定相对合理的单位用水量的数值。
62.排水定额
对不同的排水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制定相对合理的单位排水量的数值。
63.降雨量
指降雨的绝对量,即降雨深度。单位以毫米计,通常以单位时间来描述。如年最大日降雨量是指多年观测所得的一年中降雨量最大一日的绝对量。2000年4月14日我市暴雨为61年(建立档案)来之最,超过百年一遇。从4月13日20时至14日7时,由于受锋面低槽天气影响,市区连续降雨量达634.4毫米,县区24小时降雨量在300至600毫米之间。据市三防雨量遥测记录,60分钟最大降雨量为洪湾站,1:50-2:50降雨量117毫米;10分钟最大降雨量为洪湾站,2:40-2:50降雨量27毫米。
64.暴雨强度
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的降雨量,是描述暴雨的重要指标,强度越大,雨越猛烈。其计量单位通常以升/秒·公顷表示。
65.暴雨重现期
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等于或大于暴雨强度的降雨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其计量单位通常以年表示。
66.汇水面积
雨水管渠汇集降雨的面积,其计量单位通常以公顷或平方千米表示。汇水面积是水库堤洪和截洪渠、排洪渠设计的重要依据。
67.城市燃气
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气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城市燃气供应系统是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68.城市用电负荷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有功功率之总和。
69.城市电网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70.城市变电所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71.开关站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72.高压线走廊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73.城市通信系统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城市通信工程主要包含城市邮政工程、城市电信工程、城市广播工程、城市电视工程。
74.城市环境卫生工程
收集和处理城市各种废弃物,综合利用,变废为宝,清洁市容,净化城市环境的工程设施的总体。城市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主要包含城市垃圾处理厂(场)、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车辆清洗场、环卫车辆场、公共厕所以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设施。
75.城市防灾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城市防灾工程主要包含城市消防工程、城市防洪(潮、汛)工程、城市抗震工程、城市人民防空袭工程和城市救灾生命线系统工程。
76.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的划定,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总称。
77.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7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7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80.建筑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 / 用地总面积
81.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 建筑基底总面积 / 用地总面积
82.用地红线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83.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4.建筑红线
建筑物、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的界线。
85.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86.建筑控制高度
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87.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88.停车位控制指标
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最小数量。
89.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90.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91.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中高层住宅为七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