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护栏养护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事先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和公路护栏运营管理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警力,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高速公路护栏网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时,养护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交通安全预案,在施工5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护栏网信息发布系统公告相关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与相关入口设置公告牌。高速护栏养护作业完毕,养护单位应当迅速清除公路护栏上的障碍物。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通行。
市政护栏养护专用料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专用料场采取养护用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高速公路护栏网养护、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紧急抢险预案。因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通行,并发布相关信息。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帮助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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