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预选承包商入选程序:
1.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发出受理申请公告,公布有关事项;
2.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
3.市住房城乡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4.成立预选承包商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管局、市城投公司组成,负责对汇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价,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初选名单;
5.初选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市公管局网站同步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书面投诉,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公管局、市城投公司进行调查复审,并据实作出最终结论;
6.通过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市公管局网站公布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八、对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单位,一经查实,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已列入名录的清出名录库,3年内不受理其预选承包商申请。
九、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3.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用的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推行文明施工,做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防范质量安全隐患;
5.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
6.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预选承包商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允许采用保函形式;
2.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可直接从入库的承包商中择优选取;
3.对预选承包商资质增项、升级和市场开拓、评优评先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管局可在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1.在一年内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
2.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十二、预选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出名录库:
1.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集体上访、阻碍交通、冲击政府部门等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拒绝参加抢险救灾及其他应急任务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库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出名录库的承包商,下一年度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十三、江南产业集中区、开发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以及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建立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
附件:1.池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预选承包商入库申请表
2. 法人授权委托书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