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