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法律法规 » 行业规范 » 正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分享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5  浏览次数:1198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13709183534",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欢迎您光临 陕西园林网 陕西源景园林网携手本站打造陕西园林行业交流平台 QQ:1390293336(园林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