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工程
第5.0.1条 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的设计原则:
一、有利生产、便于经营管理,方便生活;
二、统一安排、合理布局,注意节省土地,不占或少占用农田;
三、坚持实用、安全、卫生、美观。
第5.0.2条 在城镇附近建圃的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的建筑与用地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在林区内建圃时可参照《林业局(场)民用建筑等级标准》中林场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设计时,应考虑苗圃生产用工制度上,采用季节性临时工多的特点。
第5.0.3条 公共及生活福利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服务和协作条件,不宜单独建设,必要时,可采用联建方式。